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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淺談阿里山福美吊橋棧道斷裂事件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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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4-11-29

凹豆律師專欄/淺談阿里山福美吊橋棧道斷裂事件的法律問題

刊登日期 2024-11-29

2024年11月13日下午4時許,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福美吊橋旁涼亭3米高棧道突然發生斷裂,導致5名遊客墜落地面,其中1人死亡、4人受傷。根據媒體報導,發生意外的旅客是來自苗栗一行44人的旅遊團,因參加旅行社舉辦的阿里山2日遊行程前往該景點,而斷裂的福美吊橋景觀平台為88風災[1]後由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以善款興建,並於2011年5月捐贈予阿里山鄉公所,後續由公所管理維護供遊客通行。

看到這個新聞時,又是震驚又是難過。畢竟這不是什麼危險地形、不是什麼艱困路線,不用確保[2]不用岩盔,只是設置來給旅客看看風景、拍拍照的木棧道,卻沒想到好好的人走上去,竟會跟著斷裂的棧道一起摔了下來⋯⋯

初步看起來,這次事件至少會有以下法律問題:

一、吊橋管理人可能面臨過失致死刑責

如果福美吊橋景觀平台的木棧道是因為疏於維護保養而斷裂,那麼該設施的管理人因為此疏失導致棧道斷裂、進而造成遊客死傷的結果,很有可能會構成刑法過失致死[3]及過失傷害[4]罪嫌。且因為過失致死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不論家屬有無提告,檢察官在知悉有犯罪嫌疑開始,就必須開始偵辦[5]

二、阿里山鄉公所可能有國賠責任

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如果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就應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6],而且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的國賠責任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且與人民所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國家就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並不限於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的情形[7]

而根據媒體報導,該吊橋及木棧道現由阿里山鄉公所管理維護,因此後續如果確認是因管理維護不當導致斷裂,阿里山鄉公所依照上述說明就要負起國賠責任。不過要提醒的是,旅客或家屬如要請求國賠,就必須注意相關的程序規定,例如需要在2年內提出請求[8],且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9],協議不成或未獲回應才能向法院起訴[10]

三、旅客或旅客家屬應可向旅行社投保旅責險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保險給付

根據媒體報導,發生意外的旅客應是參加由旅行社承辦的阿里山2日遊旅遊行程,在此情況下,因為旅行社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一定要投保旅行業責任險,且當旅客在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受傷時,不管旅行業者有無疏失,旅客或家屬都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11]。因此,即便本案初步看起來並非旅行業者的疏失所致,但旅客或家屬仍可依照以上規定直接向承保旅責險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而這也是目前能讓發生意外的旅客及家屬們,最快獲得補償的方式[12]

 

當然,談什麼法律責任都是後話了。最重要的還是快樂出門、平安回家。當不能信賴理應盡到管理維護責任的他人時,也只能要求自己更加的謹慎小心。這是很無奈卻也很實在的結論。

  1.   事件可參考中央社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n.d.),《兩天驟降近一年雨量  「八八風災」惡水無情土石滅村》。
  2.   確保(belay)是攀岩用語,指以器材或繩索保護攀岩者安全的意思,具體內容可參考艾格探險,《攀岩新手必學-基礎攀岩確保》。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6.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造成該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時,亦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予以修護或採取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主張免責,非謂凡係因不可抗力造成公有公共設施欠缺,致生損害時,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
  8.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9.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10.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11.   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
    I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II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III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IV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V 第一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12.   有關旅行業責任險相關規定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王綱(2024),《跟團旅遊意外傷亡,沒有保旅平險也能獲得理賠嗎?簡介旅行業責任險「限額無過失責任」新規》。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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