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凹豆律師專欄/從彰化路跑意外事故談路跑活動主辦單位的法律責任 刊登日期 2025-01-07 4 0 凹豆律師專欄/從彰化路跑意外事故談路跑活動主辦單位的法律責任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5-01-07 4 0 2024年11月24日,彰化1名9歲男童陪父親參加「伯立歐公益路跑」活動,卻意外遭到闖入賽道的汽車撞擊傷重不治。事發後,男童家屬質疑:「為什麼賽道會有車?」主辦單位則回覆表示,針對此次路跑活動確實有實施交管措施,卻有駕駛人闖入賽道造成事故,主辦單位深表遺憾與抱歉。目前,全案已由檢方調查中[1]。 事實上,本次事件已非首起類似活動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2],而隨著近年來路跑、自行車賽事活動的盛行,活動主辦單位應盡的相關責任與義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以下簡要說明: 一、路跑活動的相關規範 有關舉辦路跑活動的相關規範,在中央有教育部體育署訂定的《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雖然此注意事項在性質上僅是「行政規則[3]」,對於違反的主辦單位並無罰則,但能作為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對主辦單位下次申請路跑活動時的准駁依據[4],因此仍具有一定的事實上拘束力。在地方政府層級,部分縣市政府則另外定有自治條例或行政規則來規範路跑活動,例如臺北市的《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及《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等規定均是。 其中「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可以針對違規行為規定罰則[5],對主辦單位具有相當的拘束力;「行政規則」縱使不會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仍是行政機關內部審核是否准予提供場地的依據,因此對於主辦單位也會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二、體育署規範的內容 限於篇幅,在此無法逐一說明各縣市政府的規範,以下僅針對教育部體育署《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中的重要規定進行說明: (一)交通管制 1.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包含交通管制措施在內的實施計畫[6],並依法令規定完成活動路線的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或管制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如果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的必要時,也應確保參與者的安全[7]。 換句話說,注意事項要求主辦單位應該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不過並沒有強制規定主辦單位一定要採取何種措施(例如封路等排他性交通管制),而是委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計畫並交由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案例比較 在此可以分享一個與路跑活動類似的實際案例:2017年一名自行車賽事參賽者遭違規跨越雙黃線的對向機車撞擊身亡,家屬主張主辦單位沒有盡到交通管制的義務,因此起訴請求主辦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則認定當時教育部體育署所訂頒的《辦理自行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雖規定主辦單位應訂定交通管制計畫,但交通管制措施本有寬嚴差異,並非只有「嚴格管制其他非參加之人車進出」一種,因此不能因為主辦單位沒有封路就認為主辦單位有過失,最終判決家屬敗訴[8]。 (二)服務區、醫療站與救護站 在路跑活動中,補給與緊急醫療服務的提供對跑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在起終點,以及長距離路跑活動至少每5公里皆應設置服務區,服務區內提供廁所、水與食物的補給以及海綿站[9]……等[10]。 此外,主辦單位還應該在起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以事故發生後4~6分鐘內救護人員及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至於醫療站與救護站應配置的人員與設備,注意事項也根據參賽人數而設有不同規定[11]。 但要特別說明的是,司法實務上認為注意事項中有關救護站的設置規範,僅是概括且未強制性規定路跑活動的救護原則,而且未就具體個案、各路跑活動性質及舉辦活動的路線及地點加以區分,因此個案中即便救護站的設置未能讓救護人員及設備在事發後4~6分鐘抵達事發現場,也不當然能以此認定主辦單位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12]。 (三)保險 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有規範保額的最低限制如下: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以下均同)300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1500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200萬元以上、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3400萬元以上[13]。 此外,在前述各縣市政府針對包含路跑活動在內的「大型群聚活動」所訂定的自治條例中,通常也都設有強制主辦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及最低保額限制的條款,主辦單位應一併注意。 三、本次事件的後續法律問題分析 針對此次意外,肇事駕駛及路跑活動主辦方都可能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罪,以及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不過後續結論仍有待相關司法程序的進行。 就主辦方而言,前述注意事項並未規定主辦方必然要採行「封路」等嚴格的排他性交通管制措施,因此並不能單純從主辦方有沒有封路來判斷其有無過失。不過,根據新聞報導,主辦方似乎強調賽道皆有進行管制,那麼主辦方當初提交的具體交通管制措施為何?本次意外的發生是否起因於主辦方未按照提交的交通管制措施執行所致?這些都會成為本案判斷主辦方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 而在保險方面,即便主辦方有依照注意事項或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過依照責任保險的原理,該保險保障的是「主辦方」,只有當主辦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出面替主辦方負賠償責任[14],因此本件受害者家屬如要請領責任險給付,很有可能還是需要先與主辦方達成和解,或透過訴訟確認主辦方的法律責任,才有可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