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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從彰化路跑意外事故談路跑活動主辦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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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1-07

凹豆律師專欄/從彰化路跑意外事故談路跑活動主辦單位的法律責任

刊登日期 2025-01-07

2024年11月24日,彰化1名9歲男童陪父親參加「伯立歐公益路跑」活動,卻意外遭到闖入賽道的汽車撞擊傷重不治。事發後,男童家屬質疑:「為什麼賽道會有車?」主辦單位則回覆表示,針對此次路跑活動確實有實施交管措施,卻有駕駛人闖入賽道造成事故,主辦單位深表遺憾與抱歉。目前,全案已由檢方調查中[1]

事實上,本次事件已非首起類似活動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2],而隨著近年來路跑、自行車賽事活動的盛行,活動主辦單位應盡的相關責任與義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以下簡要說明:

一、路跑活動的相關規範

有關舉辦路跑活動的相關規範,在中央有教育部體育署訂定的《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雖然此注意事項在性質上僅是「行政規則[3]」,對於違反的主辦單位並無罰則,但能作為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對主辦單位下次申請路跑活動時的准駁依據[4],因此仍具有一定的事實上拘束力。在地方政府層級,部分縣市政府則另外定有自治條例或行政規則來規範路跑活動,例如臺北市的《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及《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等規定均是。

其中「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可以針對違規行為規定罰則[5],對主辦單位具有相當的拘束力;「行政規則」縱使不會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仍是行政機關內部審核是否准予提供場地的依據,因此對於主辦單位也會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二、體育署規範的內容

限於篇幅,在此無法逐一說明各縣市政府的規範,以下僅針對教育部體育署《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中的重要規定進行說明:

(一)交通管制

1.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包含交通管制措施在內的實施計畫[6],並依法令規定完成活動路線的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或管制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如果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的必要時,也應確保參與者的安全[7]

換句話說,注意事項要求主辦單位應該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不過並沒有強制規定主辦單位一定要採取何種措施(例如封路等排他性交通管制),而是委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計畫並交由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案例比較

在此可以分享一個與路跑活動類似的實際案例:2017年一名自行車賽事參賽者遭違規跨越雙黃線的對向機車撞擊身亡,家屬主張主辦單位沒有盡到交通管制的義務,因此起訴請求主辦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則認定當時教育部體育署所訂頒的《辦理自行車活動應注意事項》雖規定主辦單位應訂定交通管制計畫,但交通管制措施本有寬嚴差異,並非只有「嚴格管制其他非參加之人車進出」一種,因此不能因為主辦單位沒有封路就認為主辦單位有過失,最終判決家屬敗訴[8]

(二)服務區、醫療站與救護站

在路跑活動中,補給與緊急醫療服務的提供對跑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在起終點,以及長距離路跑活動至少每5公里皆應設置服務區,服務區內提供廁所、水與食物的補給以及海綿站[9]……等[10]

此外,主辦單位還應該在起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以事故發生後4~6分鐘內救護人員及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至於醫療站與救護站應配置的人員與設備,注意事項也根據參賽人數而設有不同規定[11]

但要特別說明的是,司法實務上認為注意事項中有關救護站的設置規範,僅是概括且未強制性規定路跑活動的救護原則,而且未就具體個案、各路跑活動性質及舉辦活動的路線及地點加以區分,因此個案中即便救護站的設置未能讓救護人員及設備在事發後4~6分鐘抵達事發現場,也不當然能以此認定主辦單位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12]

(三)保險

注意事項規定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有規範保額的最低限制如下: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以下均同)300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1500萬元以上、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200萬元以上、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3400萬元以上[13]

此外,在前述各縣市政府針對包含路跑活動在內的「大型群聚活動」所訂定的自治條例中,通常也都設有強制主辦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及最低保額限制的條款,主辦單位應一併注意。

三、本次事件的後續法律問題分析

針對此次意外,肇事駕駛及路跑活動主辦方都可能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罪,以及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不過後續結論仍有待相關司法程序的進行。

就主辦方而言,前述注意事項並未規定主辦方必然要採行「封路」等嚴格的排他性交通管制措施,因此並不能單純從主辦方有沒有封路來判斷其有無過失。不過,根據新聞報導,主辦方似乎強調賽道皆有進行管制,那麼主辦方當初提交的具體交通管制措施為何?本次意外的發生是否起因於主辦方未按照提交的交通管制措施執行所致?這些都會成為本案判斷主辦方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

而在保險方面,即便主辦方有依照注意事項或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過依照責任保險的原理,該保險保障的是「主辦方」,只有當主辦方「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出面替主辦方負賠償責任[14],因此本件受害者家屬如要請領責任險給付,很有可能還是需要先與主辦方達成和解,或透過訴訟確認主辦方的法律責任,才有可能達成。

  1.   新聞報導請見:聯合新聞網(2024),《陪爸爸路跑卻回不了家 被撞死9歲男童父母跪泣求主辦單位道歉還公道》。
  2.   如自由時報(2019),《彰化永靖元旦路跑 7旬阿嬤跑者被撞傷》。
  3.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關於行政規則進一步說明,可參考洪偉修(2022),《什麼是「行政規則」?》。
  4.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11點:「主辦單位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規定者,教育部體育署得將違反情節函知第三點之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作為主辦單位下次申請路跑活動之准駁依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I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II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III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6.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3點:「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其內容包括活動規程、交通管制、安全措施、緊急救護計畫及服務品質,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審核後,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實施計畫、信用證明文件、體能診斷、訓練課表、營養諮詢、收容車或殿後車、環境氣候及其他相關資訊(如附件),始得開放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一)公司、商號、團體或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
    (三)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7.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五)路跑活動經過之路線,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或管制措施之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之必要者,並應確保參與者之安全。」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民事判決參照。
  9.   海綿站的設置目的是提供跑者降溫,避免熱傷害,相關說明可參考:凱莉羊(2015),《4大夏日路跑策略 別讓高溫擊倒你!》。
  10.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7、8、9款:「
    (七)活動起點、終點應設服務區,沿途得視需要設服務區;長距離路跑活動,至少應每五公里設一服務區,起點、終點為同一地點者,得不重複設置。
    (八)服務區內所提供服務方式如下:
    1.包括廁所(流動廁所)、水、食物、海綿及其他相關物品之補給站。
    2.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活動起點、終點服務區至少應設置六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設置至少二座廁所(流動廁所);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其起點、終點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三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一座廁所(流動廁所)。
    (九)熱中暑危險係數【公式=室外溫度 (℃)+室外相對濕度 (%)×0.1】大於35者,主辦單位應於各服務區、醫療站及救護站內,設置冷水槽、防水帆布、碎冰或其他降溫設備,協助參與者降溫及緊急救護處置;熱中暑危險係數大於40者,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11.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5點:「
    主辦單位應在起點、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救護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醫療站應至少配置醫師或護理人員二人及救護技術員(EMT)一人、救護車一輛(應包括簡易降溫設備)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一臺;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者,應至少增加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二人、救護車一輛(應包括簡易降溫設備)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
    (二)救護站應配置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一人、機動車輛一臺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鐘內,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及救護設備等,得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三)路跑活動之跑道,應預留安全通道,確保救護車或機動車輛之通行。」
  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7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13.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第6點:「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14.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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