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小琉球潛水公共意外責任險拒賠案談起
近日新聞報導[1],小琉球一名潛水業者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2],因2021年間發生潛客昏迷死亡意外,業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新臺幣25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該意外發生時業者並無訓練合格的救生員在場,構成保險契約附加條款的「不保事由」而拒絕理賠,業者於是向法院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當時確實沒有依約於營業時間提供訓練合格的救生員在場,保險公司主張有理由,因此判決業者敗訴[3]。
這個判決結果,凸顯出認識保險契約中除外不保事項的重要性。而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4]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5]規定,水域遊憩活動業者依法應強制投保的,已經不是上述案件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是「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此保險可以說是消費者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的最低度保障,因為法規規定只要消費者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受傷,此時不論業者有無過失,消費者均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與上述案例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相同的是,「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也訂有相關的除外不保事項,如果損失是因為除外事項所導致,保險公司依約仍可拒絕理賠。
二、現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
那麼,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有哪些呢?根據「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第7條規定[6],除了常見的損失是因戰爭、遊客的故意行為、因遊客自身身體狀況或疾病所致等情形,均屬於除外事項以外,如果損害是因為業者或業者僱用的人員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有關「禁止活動區域公告」、「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第13條(有關「水上摩托車活動規範」)、第19條(有關「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規範」)、第24條(有關「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規範」)等規定而導致時,依照該參考條款第7條第11款規定,同樣也會落入保險契約的除外事項,保險公司此時依約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三、業者與消費者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從上述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的規定可以發現,如果業者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違反了部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導致原先作為消費者最低保障的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可能因為除外事項的規定而使保險公司拒賠,這無論對於業者或消費者來說,都是十分不利的,以下就分別從二者的角度來思考:
(一)業者
根據法律規定,業者一定要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理賠可作為業者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當業者受到賠償請求時可以主張扣除。因此,只要是有依法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業者,絕對沒有人希望當意外發生時獲得拒絕理賠的結果,因為這意味著業者必須自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無從透過保險機制轉嫁這個負擔。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業者必須詳加了解保險契約中的除外事項並加以遵守,尤其是上述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有關各個水域遊憩活動的規範部分,例如潛水教練指導的人數超過限制[7]、獨木舟活動未配置無線通訊器材[8]等,都是可能因為一時疏忽而違反的,業者務必要特別注意。
(二)消費者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如果因為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而遭到拒賠,此時除了消費者另有投保其他保險可以申請理賠外,就只能向業者請求賠償。但最終能否實際獲得賠償,仍要視法律訴訟結果以及業者有無資力而定,將是相當冗長且辛苦的過程。
因此,消費者最好在選擇業者時,就先檢視業者有無遵循包含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在內的相關規範,以免因為業者不符規定而遭保險公司拒賠。另外,消費者也可以考量自行投保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藉以加強對於自身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