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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豆律師專欄/保了一定會理賠嗎?從小琉球潛水公共意外責任險拒賠案,認識現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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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3-07

凹豆律師專欄/保了一定會理賠嗎?從小琉球潛水公共意外責任險拒賠案,認識現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條款

刊登日期 2025-03-07

一、從小琉球潛水公共意外責任險拒賠案談起

近日新聞報導[1],小琉球一名潛水業者向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2],因2021年間發生潛客昏迷死亡意外,業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新臺幣25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該意外發生時業者並無訓練合格的救生員在場,構成保險契約附加條款的「不保事由」而拒絕理賠,業者於是向法院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當時確實沒有依約於營業時間提供訓練合格的救生員在場,保險公司主張有理由,因此判決業者敗訴[3]

這個判決結果,凸顯出認識保險契約中除外不保事項的重要性。而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4]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5]規定,水域遊憩活動業者依法應強制投保的,已經不是上述案件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是「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此保險可以說是消費者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的最低度保障,因為法規規定只要消費者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受傷,此時不論業者有無過失,消費者均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與上述案例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相同的是,「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也訂有相關的除外不保事項,如果損失是因為除外事項所導致,保險公司依約仍可拒絕理賠。

二、現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

那麼,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有哪些呢?根據「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第7條規定[6],除了常見的損失是因戰爭、遊客的故意行為、因遊客自身身體狀況或疾病所致等情形,均屬於除外事項以外,如果損害是因為業者或業者僱用的人員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有關「禁止活動區域公告」、「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第13條(有關「水上摩托車活動規範」)、第19條(有關「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規範」)、第24條(有關「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規範」)等規定而導致時,依照該參考條款第7條第11款規定,同樣也會落入保險契約的除外事項,保險公司此時依約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三、業者與消費者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從上述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的規定可以發現,如果業者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違反了部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導致原先作為消費者最低保障的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可能因為除外事項的規定而使保險公司拒賠,這無論對於業者或消費者來說,都是十分不利的,以下就分別從二者的角度來思考:

(一)業者

根據法律規定,業者一定要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理賠可作為業者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當業者受到賠償請求時可以主張扣除。因此,只要是有依法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業者,絕對沒有人希望當意外發生時獲得拒絕理賠的結果,因為這意味著業者必須自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無從透過保險機制轉嫁這個負擔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業者必須詳加了解保險契約中的除外事項並加以遵守,尤其是上述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有關各個水域遊憩活動的規範部分,例如潛水教練指導的人數超過限制[7]、獨木舟活動未配置無線通訊器材[8]等,都是可能因為一時疏忽而違反的,業者務必要特別注意。

(二)消費者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如果因為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除外事項而遭到拒賠,此時除了消費者另有投保其他保險可以申請理賠外,就只能向業者請求賠償。但最終能否實際獲得賠償,仍要視法律訴訟結果以及業者有無資力而定,將是相當冗長且辛苦的過程。

因此,消費者最好在選擇業者時,就先檢視業者有無遵循包含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在內的相關規範,以免因為業者不符規定而遭保險公司拒賠。另外,消費者也可以考量自行投保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藉以加強對於自身的保障。

  1.   新聞報導請見:自由時報(2025),《潛水客意外不治,業者申請保險理賠遭拒、提告求償敗訴》。
  2.   關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定義,可參考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判決
  4.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I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II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III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IV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V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5.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
    I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II 前項保險金額,其中屬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一、體傷之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6.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2024),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第7條:「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水域遊憩活動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逾有效期限、被撤銷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營業者。
    五、因參與水域遊憩活動之遊客或請求權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如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九、直接或間接因任何傳染病、病毒、細菌或其他微生物(無症狀)及世界衛生組織或任何政府機構宣布的大流行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活動期間內,遊客自行駕駛航空器、船舶或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或搭乘非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聘用人員駕駛之前述交通工具所致者。
    十一、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聘用人員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所致者。
    十二、遊客因自身身體狀況或疾病所致者。」
  7.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9條:「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指導人員限制如下:
    (一)水肺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其增加一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之助教者,得增加至六人。
    二、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三、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活動旗幟。」
  8.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4條:「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凹豆律師

凹豆律師專欄

執業律師,因為對戶外活動有著滿滿熱情,所以自稱凹豆律師。希望利用此專欄,與讀者分享「法律X戶外」的點點滴滴,也期許自己在忙碌的律師生活中,保有奔向戶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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