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隊拿下十二強(WBSC Premier 12)冠軍,舉國歡騰。但激情過後,中華職棒大聯盟(CPBL,以下簡稱中職)便在2024年11月29日公布各球團的「契約保留球員」,不在保留名單內選手有很高的機率無法留在職棒場上,必須到業餘球隊尋求機會,或高掛球鞋、轉換跑道[1]。
一、職業運動中的「保留條款」是什麼?
在美國,職業棒球成立之初,球員流動頻繁,老闆們必須支付高額的薪資留住球隊內優秀的選手。在1879年,老闆們協議採用歷史上第一個「保留條款」,允許每支球隊保留五名球員,在得到原球隊許可前,其他球隊不能與保留名單內的選手洽談新契約,老闆們都同意這項新規定,承諾自己的球隊中不會有其他隊的保留球員[2]。
在之後的一百多年,保留條款廣泛的運用在職業運動中。時至今日,保留條款不管在人數還是保留的時間上,都和過去有很大的不同,各職業運動聯盟也發展出各自的規定。
以中職為例,聯盟規定各球團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契約保留選手,人數最多60名[3],原則上保留的時間沒有限制。例如,某甲選手經過選秀會進入A球團後,A球團可持續保留甲選手直到甲退休為止。如果甲要離開A球團,與其他球團締結選手契約,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成為自由球員,依現行規定,選手須累計出賽達9個球季才能行使自由球員權利[4]。
二、保留名單在法律上的意義
球團將選手放進保留名單,代表球團向球員表達下一個年度與球員繼續簽訂選手契約的意思表示,除非球員任意引退[5],否則將視為球員有繼續簽訂選手契約的合意,球團應與保留名單內的球員洽談下一年度的合約細節。
過去,職棒球團曾稱球團與選手間的契約為「不定存續期間契約」[6],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契約,但職棒環境競爭激烈,球團每年都會淘汰部分選手,也不見選手跳出來主張球團違反「不定存續期間」的規定,讓這邊的不定存續期間意義不明,也使球員的保障不足。
在現行保留條款的制度下,不如將中職的選手契約理解成「一年一簽,球團具有片面續約權」的僱傭契約[7]。球團將球員放入保留名單內,即行使球團的片面續約權,球團便有和球員洽談契約的義務。
三、球員不在保留名單內,不等於被球團釋出
中職的保留名單制度直到2016年才施行,在那之前,保留沒有人數限制,也沒有自由球員相關規定,球團可以沒有時間限制的保留全部球員,除非球團「讓渡」[8]或「釋出」選手,否則選手不得轉隊。而依照目前的制度,球團每年可以保留60名選手。
讓渡是指球團基於規章規定,在球季中欲與選手終止契約[9],須先向聯盟申請,使其他球團可以承接該選手契約,若無球團願意承接該名選手契約,則視為球團釋出該名選手,球員得與任一球團洽談契約。
但未被球團放進保留名單內的選手不代表被球團釋出,只是球團尚未表達續約的意思表示。每年保留名單公布後,都有球團向媒體表示名單外的選手仍可能「簽回」[10],雖然必須承擔名單外的選手與其他球團簽約的風險,但礙於名單人數限制、球團預算等因素,球團仍可能在11月底前無法決定是否和特定選手續約,因此就不將他們放入保留名單內。
四、職業運動員契約的法律「鋩角」
在法律上,選手不在保留名單上,意味球團未對他們為片面續約的意思表示,這時選手可以與其他球團洽談契約,而原球團也可能再與該選手訂定隔年的契約。相對於此,釋出則是在契約期間內,球團選擇與選手終止契約。
兩者間有什麼不同呢?在一年一簽的選手契約中,球團即使不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的選手契約,仍屬於球團的契約自由,不需敘明理由,也毋庸賠償。但契約期間與選手終止契約,則須有雙方契約約定的特殊事由,或中職規章所規定的情形[11],否則不得任意為之。
保留名單的制度自2016年起上路至今,仍有部分媒體混淆釋出和保留名單的概念,雖然在結果上兩者很可能都是離開原球團,但在法律上仍有概念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