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陳玠宇專欄/「保留名單」、「釋出」是什麼意思?以中職為例,談職業運動中球團與選手間的契約關係

文章主圖
刊登日期 2025-03-21

陳玠宇專欄/「保留名單」、「釋出」是什麼意思?以中職為例,談職業運動中球團與選手間的契約關係

刊登日期 2025-03-21

臺灣隊拿下十二強(WBSC Premier 12)冠軍,舉國歡騰。但激情過後,中華職棒大聯盟(CPBL,以下簡稱中職)便在2024年11月29日公布各球團的「契約保留球員」,不在保留名單內選手有很高的機率無法留在職棒場上,必須到業餘球隊尋求機會,或高掛球鞋、轉換跑道[1]

一、職業運動中的「保留條款」是什麼?

在美國,職業棒球成立之初,球員流動頻繁,老闆們必須支付高額的薪資留住球隊內優秀的選手。在1879年,老闆們協議採用歷史上第一個「保留條款」,允許每支球隊保留五名球員,在得到原球隊許可前,其他球隊不能與保留名單內的選手洽談新契約,老闆們都同意這項新規定,承諾自己的球隊中不會有其他隊的保留球員[2]

在之後的一百多年,保留條款廣泛的運用在職業運動中。時至今日,保留條款不管在人數還是保留的時間上,都和過去有很大的不同,各職業運動聯盟也發展出各自的規定。

以中職為例,聯盟規定各球團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契約保留選手,人數最多60名[3],原則上保留的時間沒有限制。例如,某甲選手經過選秀會進入A球團後,A球團可持續保留甲選手直到甲退休為止。如果甲要離開A球團,與其他球團締結選手契約,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成為自由球員,依現行規定,選手須累計出賽達9個球季才能行使自由球員權利[4]

二、保留名單在法律上的意義

球團將選手放進保留名單,代表球團向球員表達下一個年度與球員繼續簽訂選手契約的意思表示,除非球員任意引退[5],否則將視為球員有繼續簽訂選手契約的合意,球團應與保留名單內的球員洽談下一年度的合約細節。

過去,職棒球團曾稱球團與選手間的契約為「不定存續期間契約」[6],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契約,但職棒環境競爭激烈,球團每年都會淘汰部分選手,也不見選手跳出來主張球團違反「不定存續期間」的規定,讓這邊的不定存續期間意義不明,也使球員的保障不足。

在現行保留條款的制度下,不如將中職的選手契約理解成「一年一簽,球團具有片面續約權」的僱傭契約[7]。球團將球員放入保留名單內,即行使球團的片面續約權,球團便有和球員洽談契約的義務。

三、球員不在保留名單內,不等於被球團釋出

中職的保留名單制度直到2016年才施行,在那之前,保留沒有人數限制,也沒有自由球員相關規定,球團可以沒有時間限制的保留全部球員,除非球團「讓渡」[8]或「釋出」選手,否則選手不得轉隊。而依照目前的制度,球團每年可以保留60名選手。

讓渡是指球團基於規章規定,在球季中欲與選手終止契約[9],須先向聯盟申請,使其他球團可以承接該選手契約,若無球團願意承接該名選手契約,則視為球團釋出該名選手,球員得與任一球團洽談契約。

但未被球團放進保留名單內的選手不代表被球團釋出,只是球團尚未表達續約的意思表示。每年保留名單公布後,都有球團向媒體表示名單外的選手仍可能「簽回」[10],雖然必須承擔名單外的選手與其他球團簽約的風險,但礙於名單人數限制、球團預算等因素,球團仍可能在11月底前無法決定是否和特定選手續約,因此就不將他們放入保留名單內。

四、職業運動員契約的法律「鋩角」

在法律上,選手不在保留名單上,意味球團未對他們為片面續約的意思表示,這時選手可以與其他球團洽談契約,而原球團也可能再與該選手訂定隔年的契約。相對於此,釋出則是在契約期間內,球團選擇與選手終止契約。

兩者間有什麼不同呢?在一年一簽的選手契約中,球團即使不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的選手契約,仍屬於球團的契約自由,不需敘明理由,也毋庸賠償。但契約期間與選手終止契約,則須有雙方契約約定的特殊事由,或中職規章所規定的情形[11],否則不得任意為之。

保留名單的制度自2016年起上路至今,仍有部分媒體混淆釋出和保留名單的概念,雖然在結果上兩者很可能都是離開原球團,但在法律上仍有概念上的差異。

  1.   新聞可見中央社(2024),《中職公布60人保留名單 統一獅林益全、台鋼王溢正未入列》。
  2.   James R. Devine, Baseball's Labor Wars in Historical Context: The 1919 Chicago White Sox as a Case-Study in Owner-Player Relations, 5 Marq. Sports L. J. 1, 13 (1994).
  3.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第8章球團(職)球員註冊辦法第10條【保留球員】:「各球團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人數限制最多 60人,會長於接獲所有球團通知經審核後即公布之,球團應與契約保留球員進行合約之洽談。」
  4.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135條【申請資格】:「自選手加入球團後第一次登錄為出場球員之日起,在本聯盟同一年度例行賽中(以下簡稱球季),登錄日數達到125日者;或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得視為1個球季。在累計達成的該球季例行賽結束隔日起,可取得行使權利。
    累計達到9個球季的選手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若該選手加入本聯盟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為8個球季。」
  5.   指球員在契約期間向球團終止選手契約。在各個職業聯盟中,多半規定任意引退的選手不得逕自加入其他球隊,否則保留條款的規定將失去意義。
  6.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7.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8.   讓渡一詞源於日文,指權利的移轉。
  9.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第18章選手合約讓渡辦法第99條【中止合約之流程】:「1. 當選手在任何時間表現出以下任何一項之行為時,球團得以在向其他所有球團取得讓渡同意後,以書面通知選手中止合約之意願:
    (1)無法達成、拒絕或漠視應符合運動家之精神、良好公民、維持本身最佳之體能及遵守球團訓練要求之行為。
    (2)以球團的標準選手無法表現足夠的技術、競爭的能力以及身為球團一員所應有之資格。
    (3)無法達成、拒絕或漠視應執行之任務,或與合約衝突(違約)之行為。……」
  10.   TSNA(2024),《中信兄弟》球團:「一定會有簽回選手」 名單再討論》。
  11.   同註9。
陳玠宇

陳玠宇專欄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法律系兼任講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喜歡棒球,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統一獅,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 專欄與文章區不同,關於更多的法律知識介紹,歡迎隨時參閱文章區
person

相關文章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