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

職業工會是指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1]

職業工會要以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作為組織區域[2],並且,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同一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3]例如:臺中市已經成立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就不能在臺中市再成立一個與汽車駕駛員的職業技能及工作性質太相近的職業工會。[4]

職業工會的名稱,原則上要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5]例如:「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組織區域為臺北市,屬性為保險業,即是由在臺北市從事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等相關職業的勞工所組成。 

 

延伸閱讀:
李俊璋(2019),《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
陳俊愷(2019),《職業工會介紹與功能》。

註腳

  1.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   工會法第6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3.   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4.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5.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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