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擾是指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會因為適用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權勢性騷擾,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關係,負責指揮或監督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指揮或監督的另一方性騷擾。[1]
《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權勢性騷擾,則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類似的關係,負責監督、照護或指導的一方,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監督、照護、指導的另一方性騷擾。[2]
無論適用何種法律,「權勢性騷擾」的行為人對被害人而言都是具有權力威勢,而行為人正是利用自己的權力威勢之便,對被害人性騷擾。[3]
權勢性騷擾可分為兩種類型:[4]
一般的權勢性騷擾:行為人並非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但對於被害人具有權勢關係。如:一般主管。
特別的權勢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如:雇主或機關首長。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