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的要件是「認知」與「意欲」。
所謂「意欲」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心理[1],對於意欲主要有兩種[2]看法,第一種看法[3]認為意欲是「情感上的欲念」,也就是行為人希望實現不法結果的心理慾望;第二種看法[4]則認為意欲是行為人對法規範的「法敵對意思」,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行為是法所不許,仍有與法律敵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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