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

故意的要件是「認知」與「意欲」。

所謂「意欲」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心理[1],對於意欲主要有兩種[2]看法,第一種看法[3]認為意欲是「情感上的欲念」,也就是行為人希望實現不法結果的心理慾望;第二種看法[4]則認為意欲是行為人對法規範的「法敵對意思」,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行為是法所不許,仍有與法律敵對的意思。

註腳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又行為人有無認識及意欲(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潛藏在其內部主觀意識之中,若非其自陳,外人固無從輕易窺知,惟法院尚非不得綜合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當時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參以行為人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等情狀,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加以認定。」
  2.   靳宗立(2010),《刑法總論I:刑法基礎理論暨犯罪論》,第1版,頁112。
  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
  4.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前者,行為人乃有知無欲,並無與法規範敵對之意思,只不過事與願違;後者,行為人則有知且有容認其發生之意欲,主觀上存有與法規範敵對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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