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這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擇定管轄法院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原告既然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1]。
針對刑事訴訟,同樣採以原就被原則,被告的住居所、犯罪地、所在地的法院[2],都可以作為起訴法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取同樣的原則,如果以法人、機關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為被告,應向其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3];對於自然人,則應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起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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