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切結

行政法上的切結書,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人民所提出的書面,內容通常是對一定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由人民承諾負擔一定義務或預先拋棄權利[1]

在行政切結的部分,以不動產登記的切結為例,多是要求申請人出具「真實性表示」的切結,例如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不動產,應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2],但部分共有人無法知道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時,要在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切結「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3]」這種切結的主因是出在行政調查的權限與資源不足,要求人民切結以濟不足。

註腳

  1.   蔡茂寅(2002),〈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87期,頁24。
  2.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2項:「
    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II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第3款後段:「本法條第二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與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三)……無法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者,部分共有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