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格

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組織[1],依法獨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2],與自然人的人格相分離,因此各自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

此概念加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3]後,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範圍為限,也就是股東頂多賠了投資公司的錢,但公司還不完的債務與股東個人沒有關係。

然而,為了避免以上制度遭到濫用,也此因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註腳

  1.   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2.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令限制如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3.   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原審以:按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公司債務完全以公司財產清償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維護公司信用,公司需確保公司現實財產之必要。因此,我國公司法承認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互配套。所謂資本維持原則,係指公司存續中,應維持相當於資本額之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資本之原則,以保障公司債權人權益及落實交易安全,該原則重在維持相當於公司資本總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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