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源自英美法的概念[1],在德日則有法人格否認理論[2]。
原則上,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且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股東無須對公司的行為或債務負責。
但若股東濫用以上的制度,用以規避法律責任或義務,而造成公司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損害或不利結果,這時,就例外的讓濫用公司制度的股東不能主張以上制度且須負起責任,以符合誠實信用原則[3]。亦即在特定情況下,例外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格地位,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必須以個人財產對債權人等負責[4]。例如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5],就是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適例之一。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