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舉」是指立法者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限[1],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已經達到起訴門檻,但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認為情節輕微,顯然可以憫恕,檢察官也認為做成不起訴處分較適當時,可以不予起訴[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