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自訴

檢察官出庭協助自訴人的意思。自訴是由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1],雖然律師也同樣具備法學專業知識,但刑事訴訟畢竟是追訴犯罪、涉及公益的程序,所以有必要時,檢察官也可以一同出庭協助自訴人[2]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2項:「
    I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II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2.    刑事訴訟法第330條:「
    I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
    II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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