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自訴

假若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在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1]或死亡,導致訴訟無法進行,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可以選擇「承受自訴」,讓訴訟在程序上能夠繼續。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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