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許羈押被告的公文書。
在羈押程序中,法官訊問完被告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1],或有預防性羈押的情形[2],就會簽發押票,並在押票上簽名[3]。
押票上面,除了要由被告「按捺指印」外,還必須記載以下內容[4]:
1. 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2. 案由及觸犯的法條;
3. 羈押的理由及其所依據的事實;
4. 應羈押的處所;
5. 羈押的期間及起算日;
6. 如果不服羈押處分,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例如抗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