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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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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未滿12歲的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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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貢獻者:
吳沂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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