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1],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
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2],例如剛出生的A[3]、B股份有限公司[4]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5]、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6],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7]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