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除了構成犯罪的事實[1]外,包括共犯型態、罪數的單或複數、阻卻責任、阻卻違法等相關事實[2]

例如,被告有傷害他人的行為,但主張是出於正當防衛而應阻卻違法[3],則被告所主張的「阻卻違法的事實」,就屬於「犯罪事實」。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2.   朱石炎(2022),《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頁201。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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