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利息

像是平常我們去銀行存錢一樣,銀行會用約定好的利率付給存款人利息。在債務人每個月或每年要給債權人一筆錢的情況(例如車禍導致受害者勞動力減損,未來不能工作的損害賠償[1]),如果債權人想要請債務人提前一次付完,法院在計算的時候,就會需要把這個期間多出來的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2]、事先扣掉,對債務人才是公平的。這個中間多出來的利息,就叫做「中間利息」。

註腳

  1.   民法第193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2.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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