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就是刑罰的減輕,指的是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有可以被減輕刑罰的原因,法官按照規定用較輕度或低等的刑罰,代替行為人本來刑罰的意思。
行為人可以被減刑的原因包括:未遂[1]、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2]、行為人自首[3]、行為人的犯罪顯可憫恕[4],以及在毒品犯罪中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犯罪者[5]等。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