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
一、審判程序[1]
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
① 最輕3年以上重罪;
②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③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
④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
⑤ 被告為(中)低收入戶;
⑥ 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二、偵查程序
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2]。
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3]。
三、協商程序
當被告涉犯相對較輕的罪名,且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院同意後,可能進行「協商程序」。當被告表示願接受的刑罰超過有期徒刑6個月,而且沒有受緩刑宣告時,應有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被告進行協商[4]。
四、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實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須有公設辯護人或律師[5]。
五、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為了統一各級法院的裁判標準,當法律見解有爭議時,須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此時須有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被告進行[6]。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4),《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
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曾友俞(2022),《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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