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訂閱電子報
支持我們
menu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person
登入
註冊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定著物
加入收藏
民事法
民法規定,
不動產
分為「土地」與「定著物」
[1]
這兩類,而依據司法實務所提出的標準,一個物品必須同時具有以下特徵
[2]
,才會屬於定著物:
非土地構成部分,
繼續附著於土地,
不易移動,且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的物。
例如未完工的房屋,如果已經到了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也就屬於不
動產
。近期的司法判決,則認為台電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置之電桿,亦屬於定著物
[3]
。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註腳
民法第66條
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1974/12/3):「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 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台電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置之電桿,係相互連結架構線路為全國整體供電網路之利用,並為各該附掛其上之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信等電信系統或路燈、道路監測系統之使用等情,有電業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細則、電信線附架電業線路注意事項可佐,是台電公司設置之電桿所欲達之經濟上目的及價值,不能由整體連結架構抽離,而單獨以設置成本或其他單一因素予以評價。(⋯⋯)電桿之變更設置,非僅考量電桿本身移動之難易而已,尚牽涉其他如前述之經濟上、供電線路之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審酌電桿屬電業設備,係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而達供電業使用之經濟目的,除臨時施設者外,其設置具有繼續性者,不失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定著物,應認為係不動產。」
貢獻者:
彭雅立
認證法律人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謝晴雯
進階會員
匿名
進階會員
Yt
認證法律人
匿名
認證法律人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歷次版本
相關辭典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
請在此輸入您建議的名詞,例如:智慧財產權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