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產

圖1 人工流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人工流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胎兒仍有存活力之前,以人為方式終止懷孕。例如:真空吸引術、子宮擴刮術(參照優生保健法第4條第1項[1])。

懷孕超過24週後,除非是醫療行為,否則不許實施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2]

註腳

  1.   優生保健法第4條第1項:「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2.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I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II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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