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胎兒仍有存活力之前,以人為方式終止懷孕。例如:真空吸引術、子宮擴刮術(參照優生保健法第4條第1項[1])。
懷孕超過24週後,除非是醫療行為,否則不許實施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