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由意思與表示所組成,行為人主觀上有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也認識該法律效果的意義,再有表示出來的意思,而最後表達出來[1]。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註腳

  1.   鄭冠宇(2014),《民法概要》,頁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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