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曾有公告[1]說明:「夜間」指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但這樣的定義應該限於勞動相關領域才是用。
需補充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具體時間各地不同,法院審理個案如有疑問,須函請中央氣象局説明。
同法第93條第6項闡明所稱「深夜」是「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