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此為限,也就是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不及於其他未寫出的事由。 例如:刑法第329條[1]僅限法條列舉的3款主觀事由。
相反地,不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包括其他未明文的事由,稱為「例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