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書

公證人認證請求的文書屬實,證明其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的一種證明書[1]。如委任書、授權書、單身證明書、外國畢業證書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的認證。
不過,實務上很多時候會使用直接認證的方式,也就是直接在當事人的文書上蓋認證章[2],就不會再另外作認證書。

註腳

  1.   公證法第105條:「
    I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一、認證書之字號。
    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
    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
    II 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III 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2.   公證法第106條:「
    I 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II 依前項方式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並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記載。但請求書或認證之文書上已有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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