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喬正一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2-0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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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

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

所謂裁定駁回是針對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規定,也就是程序上有瑕疵,而該瑕疵又不補正時,這時法院便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駁回其訴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的1項規定[1]法院無管轄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但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等等情形。

如果是裁定駁回的情形,因為多屬於程序上的錯誤或瑕疵,因此當事人就算被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訴。例如:當事人未繳裁判費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當事人對於裁定駁回的救濟方式是「抗告」,就算駁回的裁定確定之後當事人事後仍可再行起訴。

至於判決駁回,則是指原告起訴所主張的事實,如果在法律上無理由者,法院便以判決的方式駁回其訴訟。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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