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
「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