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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民事法
圖1 共用部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1]
,共用部分是指
專有部分
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
契約
而定。
註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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