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某些權利(通常是能直接使法律關係消滅、發生、變更的權利,例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預先設定了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這段期間就稱為「除斥期間」。一旦過了除斥期間,這些權利就會直接消滅[1]。
與除斥期間相對的概念為「消滅時效」,主要差別在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會直接消滅;而消滅時效即便經過了,權利也不會直接消滅,只是對方可以基於消滅時效已過作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理由。
舉例來說:
甲把名下的A屋贈與給兒子乙,但乙一得到A屋的所有權後,馬上將甲趕出家門,不負扶養義務,因此甲欲撤銷房屋的贈與[2]。乙為了避免甲撤銷A屋的贈與,將甲推下樓導致甲死亡。甲的女兒丙雖然早就知道是乙為了不讓甲撤銷A屋的贈與才將甲推下樓,但卻等到事發1年後才想撤銷,此時因過了撤銷權6個月的除斥期間,丙的撤銷權消滅,不能以繼承人的身分撤銷A屋的贈與[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