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移轉

圖1 債權移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債權移轉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債權原本在某人身上,但後來移轉給另一個人的過程。移轉後,原本的人喪失這一筆債權,另一個人得到這筆債權,可以據此主張權利
例如,A借5萬元給B,此時A對B享有一筆5萬元的債權。
後來因為A欠C錢,決定把A對B的5萬元債權移轉給C,當作還錢。
移轉以後, C就有權叫B還5萬元給C,A則因為債權已經移轉,不能再叫B還5萬元給A。
 
債權移轉的原因有很多可能,上面的例子就是「自願移轉」給他人。
常見的情形還包含「出售債權」,例如討債公司向銀行收購債權來進行催收;或是公司行號的「合併、讓與營業」[1],例如A公司把B公司給合併了,原本B公司享有的債權就可以由A來接收。

註腳

  1.   民法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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