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王如玄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3-15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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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

是指當事人取得權利必須以支付相應對價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行為[1]、租賃行為等[2]

註腳

  1.   民法第345條:「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421條:「
    I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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