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產

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1]

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損害債權罪[2]

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

註腳

  1.   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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