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品

保護令的被害人在其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須使用到的物品[1]。例如:汽車、機車、電腦、手機、衣服等等。

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
    I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II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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