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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委任代理人
民事法
圖1 醫療
委任
代理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於病人自主
權利
法第10條
[1]
,指經過
預立醫療決定
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
:「
I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 5 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 6 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IV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V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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