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1]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即為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