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檢察官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1]的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時,要求被告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的意思[2],被簡稱為「緩護療[3]」。
而適用緩護療的被告[4],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觀察勒戒以及後續程序[5],而是要求被告至醫療機構或其他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6],內容包含藥物、心理、復健等治療,以及毒品檢驗,和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措施[7]。
緩護療的設計,是希望能積極治療,幫助施用毒品的人戒除毒癮、回歸社會,有別於消極的將施用毒品者當作刑事被告來追訴處罰。不過如果被告有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有罪,或需要入監服刑[8] ,就不適用緩護療程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