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圖1 時效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時效取得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地上權)的意思,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可以直接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不動產的部分,是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1]

註腳

  1.   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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