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1]被告上訴後,法院判決的處罰不能比原判決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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