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姻親

因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關係[1]

包括「血親之配偶(如:哥哥的妻子,即嫂嫂)」、「配偶之血親(如:妻子的父親,即岳父)」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子的父親的妻子,即岳母)」,共3種類型。
民法的姻親範圍之所以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因為此種類型會無限延伸下去,例如妹妹的丈夫的父親、母親、阿姨、叔叔、姑姑……等均屬之。

註腳

  1.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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