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

圖1 準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用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準用」是適用法律的方法。可以分為三類:構成要件準用、法律效果準用、兩者都準用。準用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法條文字可能會用「準用」、「……亦同」、「比照……辦理」表達。

「法律效果準用」是指:法條A清楚規定X事實的法律效果。而Y事實與X事實有同類、相似的情況,立法者為了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法條B的文字就規定「準用」法條A,讓X、Y兩種同類、相似的事實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此外,最高法院41台非47號刑事判例載有下列內容摘錄以供一併參考:「⋯⋯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則衹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1]


舉例:

1. 構成要件準用
動產與其他人動產、不動產附合而受到損害時,民法第816條[2]規定,這個情況下就回頭看民法關於不當得利[3]的規定,請求償還。

2.法律效果準用
公司法第40條到第97條[4]對「無限公司」有詳細規定。
公司法第113條[5]是規定「有限公司」的條文,條文提到有限公司某些事項「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第113條提到幾個事項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就要回頭看第40條到第97條相似事項如何規定。

註腳

  1.   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47號刑事判例:「所謂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則衹就 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
  2.   民法第816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3.   民法第179條~第183條
  4.   公司法第40條~第97條
  5.   公司法第 113 條:「
    I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II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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