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著物

定著物是民法規定的不動產[1],是指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它的所在的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
例如未完工的房屋,如果已經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2],也就屬於不動產

註腳

  1.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1974/12/3):「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 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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