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
除了簽約時未約定租期,更常見的是租約到期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該物,出租人也未反對的話,則視為不定期租賃[1]。
此外,依民法第422條規定[2],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時間如果超過1年,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也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