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1],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 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2]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
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限超過5年或是沒有定期限,且沒有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3]。
延伸閱讀: 張博洋(2021),《承租中房子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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