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1]。
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2](即增訂第 93-2~93-6 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3]);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