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直接事實,即用來判斷是否相對應法條要件的事實。
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那雙方有沒有借錢的合意[1],或是A有沒有把錢交給B[2],就是判斷借錢的消費借貸關係有沒有成立的主要事實[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