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依經驗法則推定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實。
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1],那A有沒有領錢、跟B見面,B有沒有把同額的金錢存到銀行的事實,就是可以推定主要事實存在的間接事實[2]。
註腳
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憑藉他項事實經由推理作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情形,對該「他項事實」,稱作間接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