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移動[1],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要件之一[2]。而有些法院實務對於駕駛有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只要汽機車在道路上的一切行為舉止,例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只要是可能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彼此間應該按照交通規則來互動的行為,都屬於「駕駛」的範圍[3]。
不過,駕駛是不是只限於有發動引擎或電動馬達的情況,法院實務有不同的見解。曾有法院見解認為,若沒有讓引擎或電動馬達運轉,而單純牽車或用腳挪動車子滑行,就不算是駕駛[4]。也有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人為控制或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移動,即使是用慣性滑行,而沒有發動引擎或電動馬達,也算是駕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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